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9-12-03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建規字〔2019〕4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
為切實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建筑企業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6〕85號)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2019年11月8日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建筑企業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6〕8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應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企業是指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是指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項目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是指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資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
第五條 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實行“誰承包誰負責,總包負總責”的原則,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建筑企業不得以應收工程款未到賬等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資。
第六條 建筑企業應當明確專職人員負責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具體工作。專職人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應當在“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上進行公示。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統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并與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實名制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的建筑企業所報送的實名制管理信息與工資支付信息等數據進行核對,確保實名制平臺內數據完整。
第八條 建筑企業通過“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實名制平臺”)的企業用戶端對本企業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要接受安全培訓和實名制相關數據的登記。已錄入省實名制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未經安全培訓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配備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考勤;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當日進出現場時間通過施工現場考勤設備予以記錄,記錄的考勤信息通過實名制平臺生成考勤表。
第十二條 實名制平臺和“江蘇省勞動關系監測預警維權調度指揮中心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共享,相關數據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
第十三條 建筑工人工資和工程款項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建筑企業撥付工程款,并將建筑工人工資存入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建筑工人的工資支付實行銀行代發制度。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自愿的原則,選擇與實名制信息平臺對接的銀行設立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企業在開設工資專用賬戶時,應當與工資專用賬戶管理銀行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確保代發專用賬戶資金安全保密。
第十五條 建筑工人工資發放表,應當由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及時錄入實名制平臺。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用工不滿1個月的臨時用工,應當在用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工資。
第十六條 建筑企業工資專用賬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建筑工人工資發放表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月足額轉入建筑工人的個人賬戶,同時將工資發放信息反饋至實名制平臺。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和建筑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負直接責任;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月足額支付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分包企業工人工資應由總承包企業代發,分包企業每月向總承包企業報送當月工資表,負責對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督促檢查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情況。項目竣工驗收并結清建筑工人工資后,建筑企業可將工資專用賬戶注銷。
第十九條 各地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配合的聯動機制,切實解決好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人工資拖欠問題,落實好實名制平臺的監管責任,形成源頭預防、部門聯動、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保障體系,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維護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增加企業額外負擔。
第二十一條 實名制管理所產生的費用,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工人實名制費用計取方法的公告》(〔2019〕第19號)收取。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采取約談相關責任人等方式督促落實,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調查處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現建筑企業及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列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重點監管對象。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建筑企業,按照附件規定提高建筑工人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資需提高繳納的工資保證金標準
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資需提高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標準
一、應繳存保證金前2年內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建筑企業,按合同價款的2%繳存保證金。應繳存保證金前2年內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且在銀行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戶、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有效運行的施工企業,按合同價款的1%繳存保證金。前述同一施工企業在同一設區市、縣(市)區域內繳存保證金余額不超過80萬元。
應繳存保證金前5年內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且在銀行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戶、建立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有效運行的施工企業,免于繳存保證金。
應繳存保證金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新報建項目按備案合同價款的3%繳存保證金;對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新報建項目應當按備案合同價款的4%繳存保證金。前述同一施工企業在同一市、縣(市)區域內繳存保證金余額不超過160萬元。
二、對連續在市、縣(市)區域內繳存保證金滿3年,且沒有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應當退還保證金,退還比例為80%;無后續工程的,退還全部保證金余額。退還保證金時,利息一并退還。
三、施工企業發生建筑工人工資拖欠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業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義務超過限定時間的,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動用保證金,用于支付責任施工企業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
施工企業應當在動用保證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資30日內,按動用數額的2倍繳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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