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4-08-01
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解決建筑行業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維護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建筑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與其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統一繳存、專戶存儲,用于支付施工企業拖欠的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繳存、支付、退還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稱保障金)的綜合協調工作。
南京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清欠辦)設在市住建委,具體承擔保障金繳存和使用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交通、水利、園林、人社、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施工企業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和協調保障工作。
第五條保障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應急統籌的原則。
第六條保障金繳存標準:
(一)總承包特級企業100萬元,總承包一級企業80萬元,總承包二級企業60萬元,總承包三級企業40萬元;
(二)專業承包一級企業60萬元,專業承包二級企業40萬元,專業承包三級企業20萬元;
(三)勞務分包企業20萬元。
施工企業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當按規定標準的2倍繳存。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升級的,應當在升級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標準補足繳存。
第七條施工企業應當在辦理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足額繳存保障金。
施工企業已辦理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但尚未繳存保障金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30日內繳存;未辦理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的,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市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保障金繳存、支付窗口。市清欠辦收到施工企業繳存的保障金后,應當當場出具相關收據和證明。
第九條施工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支付民工工資時,可按下列程序申請使用本企業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資:
(一)施工企業填報《南京市建筑企業使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申請表》,到市政務服務中心保障金支付窗口提交給市清欠辦;
(二)市清欠辦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申請進行核實,并簽署核準意見;
(三)施工企業根據核準額度從保障金賬戶中支取;
(四)施工企業在支取保障金后60日內等額補足繳存。
第十條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請統籌使用保障金應急:
(一)施工企業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資的;
(二)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失蹤、逃匿等無法聯系的;
(三)施工企業停止經營活動的。
市政府批準后,提出申請的區政府應當自收款之日起90日內予以歸還。
第十一條施工企業足額繳存保障金每滿一年,期間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且按照規定通過市民卡給民工發放工資的,經企業申請,市清欠辦可以按照其繳存標準的30%予以退還,但累計退還不得超過其繳存標準的80%。
第十二條按規定退還保障金后,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標準補足繳存;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補足繳存。
第十三條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施工企業用工及工資支付的管理,實施分包時,應當查驗分包企業繳存保障金證明。分包施工企業未繳存保障金發生拖欠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先行墊付。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撤離本市,或者企業注銷后,其在本市所承接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期滿一年的,可按下列程序全額退還保障金:
(一)施工企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保障金支付窗口提交《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手冊核銷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二)市清欠辦審核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相關媒體公示15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予以退還保障金余額和銀行活期利息。
已全額退還保障金的施工企業,再進入本市承攬建筑工程,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重新繳納保障金。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確保工程款或者分包工程款及時到位。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分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資。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分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總承包施工企業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資。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完善民工工資管理制度,建立民工考勤和工資發放臺賬,并嚴格執行將民工工資通過市民卡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的規定。
施工企業不得將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民工工資。
第十七條住建部門在核發辦理和年度核查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手冊、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施工企業保障金繳存證明。
第十八條市清欠辦應當加強對保障金繳存、支付、退還和設立統計臺賬等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第十九條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保障金合法、合理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專戶資金的安全。
第二十條保障金的繳存和使用等情況納入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定和評優考核。
第二十一條保障金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暫行)》(寧政辦發【2006】5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后,各區不得重復收取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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