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據嚴重缺失 拖累建筑業“營改增”
發布時間:
2016-03-22
統計數據嚴重缺少拖累建筑業“營改增”
作者:汪士和
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工作就將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從2011年1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的《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正式頒布,至今已過去四年多時間,由于方案明確規定新增11%和6%兩檔稅率,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全行業上下一致反映建筑業征11%增值稅,稅率過高。經負責頂層設計的部門多次調研協調,雖可能具體實施在一些政策上有些補償,但稅率11%是鐵板釘釘了。
筆者從2011年得知國家稅改后就一直關注“營改增”,并請13家各種專業類型的企業提前進行測算,稅率定8%屬于“不賺不賠”,即不增加負擔與營業稅3%稅負差不多,結果110號文件定為11%,明顯加重負擔,全行業一片嘩然。為什么會是這樣?建筑行業是微利行業,由于建筑市場不規范,推行“營改增”后抵扣難,早在2004年有關部門就曾為建筑行業呼吁過,怎么到真正執行稅改時就視而不見呢?真的是百思不得其解。一個非常簡單的對比:現代服務業原營業稅率5%改為增值稅,稅率定為6%,據說服務業企業普遍反映負擔減輕了,多的減負達40%,這對于鼓勵創業、增加就業無疑是利好的;而建筑業營業稅率3%,加上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費合計3.41%,即使稅率定為6%也比服務業吃虧,一下定為11%真不合理,虧大了。當然,如果按簡單推理為建筑業定6%稅率,國家要少收很多稅,但為什么不能實事求是加一檔收稅標準定為8%呢?一下子套11%確實定高了。國家稅務部門為什么堅持定11%,并且認定即使定11%,建筑業也是減負的。這當中究竟在什么環節上出了偏差?從統計角度來分析,企業的測算(下稱“實際上”)和制定政策部門的測算(下稱“理論上”)統計方法和口徑都不一樣。
理論上:1、稅收和企業經營環境都是規范的;2、建筑業企業現金流出都能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項稅額均可以實現抵扣。難怪有權部門在有關會議上解讀“營改增”時認為: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鏈條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環節。4、計算方法上關于11%的稅率,這是采用統計局投入產出表,結合稅務局納稅申報數據,按照稅負平移原則測算得出的。
實際上:1、市場很不規范,轉包掛靠比比皆是,根本無法提供有效的增值稅發票;2、許多施工環節上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例如甲供材,顧名思義甲方提供材料,發票在甲方做賬,乙方無法抵扣;銀行貸款利息和人工工資不允許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不出增值稅發票等等。施工項目一般具有工期長、流動性大、地域廣和材料品種繁雜等特點,對于磚、瓦、砂、石等地材都采用就地取材,個體供料情況普遍,無法出具有效發票。有的環節,如挖土、渣土外運甚至存在“強買強賣”現象;3、增值稅率檔次繁多,即使有進項稅發票也不一定都能實現抵扣(分別為17%、13%、11%、6%、3%、零稅率和免稅企業);4、計算方法上:根據上一年實際發生數計算。把理論與實際放在一起考量,出現了嚴重脫節現象。各種外部環境的影響暫且放在一邊(這類文章和訴求,近年行業內外已相當多),本文僅從建筑業增值稅的測定來分析。
據業內專家介紹,有關部門對建筑業增值稅率是根據以下公式來驗證測算的:假設建筑施工產值為1,中間投入X,列方程式為:
(1-X)X11%≤1X3% (11%增值稅率、3%營業稅率)。如果公式左邊的增值稅額小于或等于公式右邊的營業稅額,就說明增值稅率定11%是合理的,沒有增加企業負擔。
解方程式得X≥0.7272≈0.73。于是套用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公布的數字:
建筑業總產值137217.86億元,建筑業增加值26583.31億元,
2012年建筑業營業稅=137217.86X3%=4116.53億元,2012年以增加值作為基數征增值稅=26583.31X11%=2924.16億元
如果按照這次稅改的規定做法應為:
銷售收入=137217.86÷1.11=123619.69(億元)
銷項稅=123619.69X11%=13598.17(億元)
進項稅=137217.86X73%X11%=11018.59(億元)
應交增值稅=13598.17-11018.59=2579.58(億元)
如果按保持營業稅交稅水平,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率是: 4116.53÷26583.31=15.49%。
據此,有關部門權威人士認為,定11%已經是在充分照顧建筑業的背景下確定的。果真如此嗎?從理論數據測算出來增值稅率15.49%,現在只按11%征收是非常照顧了,那為什么在建筑行業內引起的震動如此之大呢?說到底是企業自己造成的,當然也與有權部門不做深入調查,僅憑統計年鑒公布的數字測算就做出決策,并且是嚴重脫離實際的決策(指定增值稅率11%),有直接的關系。
首先,建筑業總產值是怎樣統計出來的?
正常情況是企業把年報按照縣、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上報,統計局系統多采用企業電子版直報形式,不管從哪一個渠道統計,建筑業企業的承包方式(總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都不變,這就帶來了明顯重復上報的問題,因為資質管理的要求,各類企業都得有每年完成的業績,所以在同一個項目上施工的各類企業都必須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那總產值就必然重復,工程類別不同,重復的比例也就不盡相同。大致在10%-30%不等,這是制度設計造成的。
其次,建筑業總產值數字的水分很大。
按產值利稅率來推算,正常情況:營業稅3%(加上教育費附加及城市維護建設費應為3.41%,為好算帳且按3%計)、企業所得稅2%(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建筑業利潤率8%-20%,8%乘上25%應征稅率等于2%)、預征個人所得稅1%。其余零星如車船購置稅等暫不考慮,也就是企業即使一分錢利潤沒有,企業的產值利稅率最少應為6%,如果加上一般企業3%的利潤,則達到9%。實際統計數字經過測算,一個地區建筑業產值利稅率低于4%的企業大于50%,有少數地區由于個別政府領導干預上報的統計數字,產值利稅率只有2%-3%,甚至百分之一點幾。
產值利稅率=[(實現利潤+應交稅金)/建筑業總產值]X100%。分子數字基本可控,為好說明問題利潤假設為0(一般不會為0,分子加大,產值利稅率更應該大于6%),應交稅金根據稅票統計造不了假,那么產值利稅率至少應為6%,7%-9%屬正常。現在小于6%,甚至成倍減少,只有一種解釋:分母即建筑業總產值數字被人為加大了,殊不知,人為加大的建筑業總產值數字在制定經濟政策時已被乘上3%,作為計算征繳營業稅的依據,如果剔除虛假因素,前文不等式右邊還能大于左邊嗎?
統計數字不實的原因有以下幾種:一是企業改制以后,公司負責人不重視統計工作,把統計部門甚至連統計人員都撤掉了,用財會人員來代替,統計業務水平普遍下降;二是企業法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實用主義的填報統計報表,據了解許多企業有三套數字:1、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參加評優評先的報表(一般偏大,吹牛不用上稅,還能得到榮譽);2、報稅務部門的報表(一般偏小,為了少交稅。如建筑業總產值只報實際營業收入,即“到賬數”);3、企業管理自己用的報表(比較真實);三是一些地區負責人為了自己的“政績”,用行政命令干預統計數字,弄虛作假,增加水分。
再次,建筑業增加值數字明顯偏小,不符合實際。
計劃經濟年代,建筑業增加值一般都占建筑業總產值25%,由于筆者做過五年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統計工作,接著分管了五年該專業工作,所以了解情況。改革開放以來,增加值組成的四大要素:1、“利潤和稅金”逐年增加;2、“工人及管理人員工資”大幅上漲;3、“固定資產折舊”由于大型設備添置迅猛,也必然有增無減;4、“利息”這部分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組成增加值的四個部分全面增加了,增加值毫無懸念地應該上升,但是有關部門查閱近四年的國家統計年鑒建筑業資料,建筑業增加值僅占20%(建筑業總產值虛假因素造成),中間投入平均達77%,失真的統計數字直接影響了建筑業營改增的經濟決策,讓本應成為建筑業發展機遇的“營改增”,卻成為了又一次增加企業負擔的包袱。
從2012年以來各級行業協會及施工企業在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關心下,做了大量的調研和測算工作,并且積極向財稅部門溝通、反映實情,爭取到緩解矛盾一些政策,雖不能完全減輕11%增值稅率增加的負擔,但起到了積極作用。據悉,財政部針對建筑業營改增提出了五條預案(以公布文件為準):
1、允許試點前已簽訂合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保持改革前后稅負基本平衡。
2、對建筑業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導致施工方進項稅減少的問題,通過對施工方計稅銷售額中剔除材料價款的方法予以解決。
3、對在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等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所含進項稅額。
4、對從事純建筑勞務或清包工企業,允許其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5、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單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
應該說,針對行業和企業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已部分拿出了補救措施,但筆者上文反應的統計數字嚴重失實造成的誤區未能考慮進去。客觀上,各省國內生產總值的匯總數遠遠大于國家的GDP,已經說明統計數字加水份已不是建筑行業的個別現象。為了使稅改政策更接地氣,在全黨進行“三嚴三實”教育的今天,完全應該重新審視對建筑業征11%增值稅的合理性,實事求是的制定出既不加重企業負擔,又不讓國家利益受損的稅收政策,不要為了一時的面子,損傷國家的公信力。
如果考慮統計數字不實的因素,還是以2012年數據為例,其中:數字重復上報因素按下限10%,人為增加水分因素也按下限考慮20%,則建筑業總產值應為打七折的數字,增加值按常規25%計算:
建筑業總產值為:137217.86X0.7=96052.50(億元)
相應的建筑業營業稅為:96052.50X3%=2881.58(億元)
建筑業增加值為:26583.31X(1+5%)=27912.15(億元)(括號內“1”代表原占20%)
應交增值稅為:27912.15X11%=3070.34
按照這次稅改的規定做法,計算如下:
銷售收入:96052.50÷1.11=86533.78
銷項稅:86533.78x11%=9518.72
進項稅:96052.50X75%X11%=7924.33(扣除25%增加值,75%屬中間投入)
應交增值稅:9518.72-7924.33=1594.39
這樣保持營業稅交稅水平,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率是:
2881.58÷27912.15=10.32%<15.49%(專家測算數),減少5個百分點。現在政策定11%高于10.32%,并且這還是沒有考慮建筑市場不規范和很多環節無法抵扣進項稅的情況下純理論計算結果,如果把五項預案的情況都考慮進去,增值稅由11%降為8%是最科學、最合理的。
2012年,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按照11%增值稅率進行調研測算時:南通四建負擔增加91.78%,蘇中集團負擔增加122.15%,常熟嘉洋聯華裝飾公司負擔增加1.8倍,中國建設會計協會對全國122家符合樣本的企業測算表進行匯總后,稅負增加93%。這些情況都通過正常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了,為什么拖了四年之久還非要錯誤的堅持按11%稅率,征全國這樣一個微利行業的增值稅?
當然,主要錯誤在建筑業企業,不重視建筑業統計工作,胡亂填報統計報表,到了“吹牛要上稅”的時候傻了,甚至急眼了:本來利潤就低,再這樣剛性被征超負擔的稅,這行業真沒法干了。問題是,箭已在弦上,5月1日正式實行這是國家定的期限。筆者認為既然有關部門已經提出了五條預案,在正視統計數字不實帶來測算偏差的情況下,再增加1-2條預案進行補救又何妨?
建議一:現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嚴重不足,貸款已成常態,如果能破例對貸款利息造成財務成本增加這個因素考慮給于抵扣,建筑業營改增造成增加負擔的矛盾就會又小一些。
建議二:關于增值稅征收相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抵扣期最長不超過180天。這條規定不適合建筑業實際,應予以取消或修改。理由是:由于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施工企業支付給材料商的材料款也相應拖延(頂多付70%),材料商沒拿到錢當然不可能開足額發票給施工企業,這就為抵扣進項稅帶來麻煩。而稅務機關對建筑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時間差同樣造成了建筑業企業實際上的稅負增加,有的項目工程款被拖欠幾年時間,但是稅款已全額扣繳。
這些補救措施都是為了不要在試行以后,大量企業反映負擔重了,要求按規定“先征后返”,反而會增加基層稅務部門太多的工作量,特別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號召“依法治國”的今天,如果有企業對此項政策提出質疑,并提起行政訴訟,那才是真正沒面子的事。
總之,國家的大政方針,好事要辦好,不能因為統計數字的失實,就讓建筑業“營改增”失去為企業減負的真正目的。(來源: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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