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裁判規則之二
發布時間:
2017-04-07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裁判規則之二
施工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進行結算不包括參照合同的支付條件
裁判規則: 合同無效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施工合同解釋》)第2條“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是指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算標準,但不包括支付條件。
關鍵詞:合同無效 工程價款 結算 支付條件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處在于,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基于這一特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筑材料,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折價補償。出于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施工合同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但是,該條解釋并未明確參照的范圍,是否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式、計算標準、支付條件均需要參照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條規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指參照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的約定,但不包括支付條件。
【典型案例】2006年2月9日,福建泉三高速公路公司作為與江西通威公司就高速公路QA4標段建設工程項目簽訂了施工合同,雙方約定了工程內容和合同總價等內容。2006年6月12日,江西通威公司泉山高速公路QA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作為甲方與黃國盛作為乙方簽訂了《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了承包范圍及計價方式等內容。其中對工程款的結算雙方約定如下:全部工作完成,經甲方認可后28天內,乙方向甲方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工程款完工結算。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甲方確認結算資料以及整個項目經業主初驗后三個月內,并在計價款到達甲方賬戶后30天內,甲方代扣稅金后向乙方支付結算款額,扣留結算款額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缺陷修復期滿并滿足要求后返還給乙方。甲方不按約定核實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額時,應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額的利息。
此后,雙方就該建設工程發生經濟糾紛,黃國盛訴至一審法院。一審訴訟期間,雙方同意對已完工程量及相關補充施工內容進行了工程量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也認定黃國盛不具有施工資質,上述勞務承包合同無效。在這里,筆者就該案糾紛的其它爭議不作表述,單就雙方圍繞合同無效后訴爭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具備,各級法院最后是如何進行裁定的作詳細分解。
一審訴訟過程中,黃國盛向法院提出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江西通威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本息范圍內停止向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請求。而江西通威公司就工程款支付條件答辯稱:本案訴爭的工程款結算與支付工作尚未完成,根據《勞務承包合同》黃國盛無權要求江西通威公司承擔付款義務及違約責任。但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一、本案訴爭工程于2009年3月1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之規定,應予支持”的規定,江西通威公司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其向黃國盛支付工程余款的條件尚未成就,其理由不能成立。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現黃國盛并非要求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欠付江西通威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其連帶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而是要求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黃國盛向江西通威公司所主張的工程款本息范圍內停止向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同一審。最后二審法院就工程款支付裁定如下:一審判決根據訴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黃國盛工程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擔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適用法律正確。上述司法解釋條款規定“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主要指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的計價辦法和標準的約定。江西通威公司主張“參照”應當包括對支付條件的約定,其與業主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未完成結算,本案所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其應在付款條件成就時承擔黃國盛的付款義務,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對黃國盛主張的要求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停止向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問題,法院認為黃國盛在提起訴訟時,并未將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列為被告,其向泉三高速提出的訴請缺乏程序法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通威公司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在審理查明的基礎上,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延伸閱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違法分包;
5、非法轉包;
【案例啟示】說實話,上述案例中黃國盛與江西通威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在大部分的施工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而這個判決結果,對廣大施工企業來說具有較大的警示意義,即無論如何約定支付條件,一旦施工合同判定為無效,實際施工人已完工程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總包單位必須先期支付工程款。但本案給我們另一個啟示是,如果實際施工人在簽訂承包(實為轉包)合同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先將好做的、單價高的工程量完成,取得大部分的利潤后,向總包方提出合同無效要求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并撤離施工現場。如發生這種情形,剩余不好做、實際單價高的工程將如何完成?這必將造成施工企業的重大損失。所以江蘇啟安經營負責人要以此案判例為訓,必須提高警惕,規范工程的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不要給任何人以可趁之機。(徐慧、王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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